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一个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

昕玥2019-12-17  23

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一个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

选项 A: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B:起诉人指控的被告具有被告诉讼主体资格C: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第1项、第4项,A、C、D项显然属于受理条件,故排除之。根据该条第2项,“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即只要起诉人有明确指控的对象即可,至于被指控的人是否真正具备被告资格,并非受理条件。《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款规定,只要起诉人有明确的指控对象,即可受理之,被指控对象不具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再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再驳回起诉。故B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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