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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
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
昕玥
2019-12-17
57
问题
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宇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宇宙公司的债权人银河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
选项
A.宇宙公司是注销分立,应该进行注销登记B.如宇宙公司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表示异议,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C.银河公司既可以要求蓝天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大地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D.宇宙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没有注销分立的种类,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决议不认可的,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一定只有对外转让一条出路。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公司有四种法定情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对内转让;(2)对外转让;(3)股权回购;(4)公司解散。所以B项错误。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只能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就债务偿还所作的协议对外不生效,C项正确。 因为公司分立,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所以公司分立的程序中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要求还债或担保的救济,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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