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水利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否则不予接收。”
(2)“投标保证金仅接受无条件保函或电汇。投标保函随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采用电汇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有A、B、C、D、E、F、G、H、I和J,共10个投标人投标。
投标文件接收情况如下:投标人B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招标人认为其不影响评标予以接收;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送到,招标人不予接收;投标人G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其投标保证金——电汇款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才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接收了其投标文件及其保证金。
最终,招标人接收了除投标人C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由纪检人员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宣读了评标办法,该办法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主要评标因素、标准进行了修改。投标人A认为招标人变动评标因素和标准对其不公平,当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其投标。招标人征得纪检人员同意,对A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唱标时发现,投标人D以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担保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E提交的银行保函中声明:履行保函载明的担保义务时,应提供索赔报告并取得该项目监理人书面同意;投标人F以其分公司独立账户电汇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于投标截止期前一天到账。
投标人H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人宣布H的投标为无效标;投标人I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但招标人认为投标人I报了两个报价,宣布其投标无效;投标人J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该项目有5个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但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合格投标人仅剩下2个,招标人认为已无法保证竞争性,通知评标委员会不再继续评标,并决定否决所有投标。
【问题】
1.投标人D、E、F递交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格?如不合格请说明理由。
2.逐一指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对投标人D、E、F递交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格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投标人D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理由: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仅接受无条件保函或电汇”,担保公司保函不符合要求。
(2)投标人E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理由:违反了招标文件中仅接受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3)投标人F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理由: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电汇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而投标人F以其分公司独立账户电汇提交投标保证金,分公司独立账户不属于F公司的基本账户。
2.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投标人B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招标人认为其不影响评标予以接收。理由: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标记。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不妥之处:招标人接收了投标人G的投标文件及其保证金。理由:招标人应该认定G投标保证金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为由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递交给招标人,或按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
(3)不妥之处:开标后由纪检人员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理由:应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读了评标办法,该办法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主要评标因素、标准进行了修改。理由: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不妥之处:招标人征得纪检人员同意,对A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理由:A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退还,并且无须征得纪检人员同意。
(6)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H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或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但此招标文件中并未作此规定,因此,有单位盖章或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作为废标处理。
(7)不妥之处:宣布投标人I投标无效。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作废标处理,投标人I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因此,不能宣布其投标无效。
(8)不妥之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J的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理由: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9)不妥之处:招标人认为已无法保证竞争性,通知评标委员会不再继续评标,并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理由: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实现招标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无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