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

Freeti2019-12-17  16

问题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选项 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

答案B

解析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在申请有先后的情况下,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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