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

选项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A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需要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特别规定情形下不得行使,刘某作为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不享有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的职权,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无否决权,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因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股东会则享有决定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即使是执行董事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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