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9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但就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未作约定。2019年5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月10日,丁因不知情找到...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甲、乙、丙于2019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但就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未作约定。2019年5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月10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合伙人未作约定,合伙事务应由出资最多的合伙人执行
B.因丁不知情,故甲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D.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D

解析(1)选项A: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选项B:甲签订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3)选项CD: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选项D正确);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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