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tikufree2019-12-17  17

问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选项 A:只有乙、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B:甲可以获取经审计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C:甲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乙、丙同意D:甲可以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决定。详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因此,A、B、D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C项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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