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2-9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

admin2020-12-24  27

问题 背景: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2-9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2-6,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1.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故请监理单位帮助拟定一个合理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请问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最少?说明步骤和理由。
  2.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H、L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400m的道路延长至600m。请问该道路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为多少周(设工程量按单位时间均值增加)?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3.H工作施工的第一周,监理人员检查发现路基工程分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停止了该部位工程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总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4.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计算,网络计划的关键工作为A、C、G、J、M。由于缩短G工作的持续时间增加的赶工费(0.4万元/周)最少,故将G工作的持续时间缩短1周,增加赶工费0.4万元/周。此时,关键线路仍为A→C→G→J→M(或关键工作仍为A、C、G、J、M)。除A、G工作的持续时间不能缩短外,缩短M工作的持续时间增加的赶工费(0.8万元)最少,故将M工作的持续时间缩短1周,增加赶工费0.8万元。   因此,最优赶工方案是将G工作和M工作持续时间各缩短1周,增加的赶工费为0.4+0.8=1.2(万元)   2.(1)道路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H的持续时间为600/400×8=12(周);L的持续时间为600/400×2=3(周)。   (2)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没有影响,因为总工期仍为36周(原关键线路未变,只是增加一条新的关键线路,即增加H、L的持续时间只是利用H、L的时差)。   3.监理人员检查发现路基工程分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停止该部位工程施工的处理方法正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由于在I、J、K、N四项工作中,只有工作J为关键工作,将该工作的持续时间缩短1周,只需增加赶工费2万元,而拖延1周工期将损失净收益5.6万元,故应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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