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5:

tikufree2020-05-20  19

问题 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5:5。2017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6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人7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合伙企业在2016年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60000元,计人了相关成本费用中。(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各个合伙人预付股利8000元,计人了管理费用中。(3)期间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业务招待费1.6万元。(4)投资收益是合伙企业从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5000元。(6)李先生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汽车,专门供家人生活使用。2016年的租赁费共3000元,已计人营业成本。(7)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16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项目。李先生选择从甲合伙企业中扣除生计费用。

选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甲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2)计算甲企业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李先生2016年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李先生2016年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解析(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5=3(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5%=0.35(万元)<1.6×60%=0.96(万元),可以扣除0.35万元合计金额=3+0.35=3.35(万元)。(2)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可扣生计费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12×3500×2=36000(元)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0×4=64000(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3500=12500(元)投资收益10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工商局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租车费用属于家庭支出,故不得税前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00+36000+64000+12500-100000+5000+3000=160500(元)。(3)李先生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60500+2=80250(元)。(4)李先生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250×30%-9750=14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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