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

昕玥2019-12-17  15

问题 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 A.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 B.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 C.丙购买一批正版录音制品后廉价出租给同学 D.丁购买正版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

选项

答案B

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除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合理使用外,其他临摹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选项B中的行为未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租权的客体仅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文字作品及其载体。选项C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选项D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商业习惯,作者或音像制品提供商在销售正版CD时是在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即将作品复制多份并提供给公众,其交易目的就是使每一位买受人仅获得一份音乐作品复制件,并仅限于在个人欣赏范围内使用。因此,在交易CD时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其标的就是单独一份CD及对其所载作品内容的个人欣赏授权许可,而不包括表演权许可。因此,在背景音乐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支付了正版CD对价,但其未征得同意并付费即对音乐作品进行公开播放的行为突破了对应的授权权限,构成对表演权的侵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mV8l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