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研所与甲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研所为甲厂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成功上市后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4

问题 某科研所与甲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研所为甲厂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成功上市后,销量很好。乙厂找到科研所,以赞助该科研所10万元的条件获取了该新产品的核心技术,乙厂遂生产同类产品,甲厂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甲厂承担赔偿责任B、科研所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乙厂停止销售新产品,并处罚款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吊销乙厂的营业执照

答案D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实施了该条款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题中,乙厂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甲厂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乙厂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应当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选项中的陈述都是正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仅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所以C选项中的陈述是正确的,而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是监督检查部门无权采取的措施,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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