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黄某抢劫案 2010年10月21日晚10时许,赵某(15岁)与被害人张某在黄某经营的台球厅玩耍,赵某与黄某合谋对张某实施抢劫。次日零时许,赵某与黄...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赵某、黄某抢劫案


2010年10月21日晚10时许,赵某(15岁)与被害人张某在黄某经营的台球厅玩耍,赵某与黄某合谋对张某实施抢劫。次日零时许,赵某与黄某采取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对张某实施抢劫,厮打过程中,赵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张某左大腿一刀,致张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赵某,黄某抓获,随后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在侦查阶段,黄某委托律师陈某为自己提供辩护,赵某的父亲为赵某委托了律师李某作为辩护人,但赵某的父亲要求在侦查人员对赵某讯问时到场的请求被侦查机关拒绝。在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黄某的律师陈某也向检察院提出陈述意见的要求。市检察院对黄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经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后,直接对黄某、赵某作出批捕决定。侦查终结前,陈某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李某提出向侦查机关陈述意见的要求,侦查机关不予理睬。随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因事务繁忙未告知赵某、张某及其辩护人案件移送情况。人民检察院未讯问犯罪嫌疑人,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决定对赵某不公开审理,但在赵某及其父亲反对的情况下,邀请了赵某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到场旁听了审理。在赵某最后陈述时,赵某的父亲要求补充陈述,审判长予以制止。 2011年4月2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赵某、黄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201 1年5月4日,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执行机关。


【问题】


1.本案侦查程序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本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分析人民检察在审查起诉时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若赵某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一机关决定监外执行?若赵某在交付执行后,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一机关决定监外执行?


6.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侦查程序中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侦查机关拒绝赵某父亲要求在侦查人员对赵某

讯问时到场的请求。因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2)侦查终结前,陈某

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李某提出向侦查机关陈

述意见的要求,侦查机关不予理睬。根据法律规定,

对于李某陈述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

案。对于陈某的书面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附卷。

(3)公安机关因事务繁忙未告知赵某、张某及其辩护人案件移送情况。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辩护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2.市检察院在没有讯问黄某、赵某以及听取辩护律师陈某、李某的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批捕决定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查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本案中市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前,应当讯问黄某、赵某,听取辩护律师陈某、李某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未讯问犯罪嫌疑人,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这种做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在赵某及其父亲的反对的情况下,邀请了赵某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到场旁听了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只有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才可以派代表到场。(2)在赵某最后陈述时,赵某的父亲要求补充陈述,审判长予以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赵某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赵某在交付执行后,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准。

6. 2011年5月4日,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执行机关的做法错误。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4月2日送达判决书,4月1 8日判决书生效,判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10内交付执行,5月4日超出法律规定的交付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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