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

昕玥2019-12-17  23

问题 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来到了10月份,由于光中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很大,启明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称光中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启明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光中制衣厂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缴纳罚款。请问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B、启明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税收和罚款受偿C、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债权和税款缴纳D、税务机关、启明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答案B

解析【考点】税收优先原则。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依此,A、C、D项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故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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