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丁为有限合

昕玥2019-12-17  24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B.丙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C.甲可以经营为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乙有权对甲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B: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B);(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2)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甲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D: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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