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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
tikufree
2019-12-17
56
问题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选项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可见,国内民事诉讼的一审与二审审限对涉外民事诉讼并无约束力,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的法定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是对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但它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达”)。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都有住所,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这是对涉外民事诉讼之上诉期的特别规定,但其中也明确指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在中国有住所之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一般规定的“15日”(《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以,李虹与琼斯的上诉期都是15日。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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