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雇佣刘某、赵某、钱某,4人自2011年8月份开始在甲市制售假发票。由张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出售发票信息;刘某使用电脑和伪造的印章,根...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张某雇佣刘某、赵某、钱某,4人自2011年8月份开始在甲市制售假发票。由张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出售发票信息;刘某使用电脑和伪造的印章,根据张某提供的客户要求打印假发票进行销售;赵某和钱某负责送交发票,业务繁忙时,刘某也帮忙送一部分发票;张某按月给刘某、赵某、钱某发工资,并根据各人当月工作表现及业务量发放一定绩效奖金。
2011年12月20 日,公安机关将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全部抓获,并现场缴获:
(1)用于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6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
(2)非法经营账册若干,记录4人共销售假发票2588次,实收金额共计508792元;
(3)电脑及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法院审理查明:
(1)现场缴获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张某从他人处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由于没有联系到买主而尚未售出,经营账册上销售记录所涉均为普通发票;
(2)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一起重大制售假发票案,将该犯罪集团的全部成员抓获归案;
(3)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3.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本案量刑情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刘某、赵某、钱某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刘某、赵某、钱某是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行为属于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E.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答案E

解析(1)选项AB: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选项C: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选项DE:①归案后供述——无自动投案行为,不构成一般自首;②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不构成特别自首;③“如实供述”属于犯罪后的态度问题,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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