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回答:琳达,西班牙国籍,从2013年1月起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担任

tikufree2020-05-20  29

问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琳达,西班牙国籍,从2013年1月起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担任技术工程师。2013年内他在中国境内停留了330天。她在2013年8月在法国的家中休假,共停留了25天。5月1日到5月10日去美国出差,为该企业在美国的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若该企业的美国总部每年支付琳达的工资折合人民币15万元,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不负担任何费用。2013年琳达在美国出差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5万元。则2013年她在中国申报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A.0B.5C.15D.20

选项

答案C

解析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机构雇佣的个人来说,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包括了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度过的年度休假,或是培训的时间,因此琳达2013年度在中国的实际工作时间是355天(330+25)。在按照一年居住时间标准进行计算时,琳达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累积少于90天的临时离境被忽略不计。因此,在计算琳达2013年度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时,其在美国度过的10天时间被忽略不计。即2013年整个年度都被视为在中国居住。由美国总部支付琳达的工资、薪金,而中国外资企业不负担任何费用,则琳达应就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即335天)内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自临时离境期间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无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她在中国申报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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