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shuhaiku2019-12-17  19

问题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选项 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

答案ABC

解析普通法是 12 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 项错误,D 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 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 两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ozKs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