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一般资料:求助者,女性,17岁,高中二年级学生。案例介绍:求助者上中学后不知什么原因出现了挤眼睛的习惯,受到父母亲的训斥。自己也认为一个女孩子...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共用题干
一般资料:求助者,女性,17岁,高中二年级学生。案例介绍:求助者上中学后不知什么原因出现了挤眼睛的习惯,受到父母亲的训斥。自己也认为一个女孩子挤眉弄眼很不好,但做了很多努力,没有明显效果。主动前来寻求帮助。下面是心理咨询师与该求助者的一段咨询对话。心理咨询师:你的问题已经讲清楚了,在这方面我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我有个远房外甥女以前因为紧张也有这个习惯,但我帮助她解决了,现在她都结婚了,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行为。你需要我怎样帮助你呢?求助者:我也想让您帮助我改掉这个毛病。心理咨询师:作为一个女孩子,有挤眼睛的习惯,想改掉但没有成功,你因此而苦恼,作为咨询师我能理解你内心的苦恼,我愿意帮助你。现在咱们先讨论咨询目标吧!求助者:咱们讨论?可我不懂心理学啊,再说目标就是改掉挤眼睛的坏习惯。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要按照咨询目标去帮助你解决心理问题,而咨询目标需要咱们两个人共同讨论。求助者:我明白了,我就想改掉挤眼睛的毛病,今后再也不被它困扰了。心理咨询师:挤眼睛是一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改变的。你现在每天挤眼睛大约有多少次呢?求助者:(沉默)老师说其实我上课不怎么挤眼睛,空下来的时候经常出现,我想一天总有几百次吧,大约两三百次吧。心理咨询师:通过咨询你想改变成什么样呢?求助者:最好一次都不挤。心理咨询师:根据你目前的情况看,一次都不挤是不是目标有些高了?求助者:可能吧,可我作为一个女孩子,真不能有挤眼睛的坏习惯。心理咨询师:好吧,咱们就把不挤眼睛作为第一个目标,每天一次都不挤。改变挤眼睛的行为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阳性强化法,一种是厌恶疗法,你准备用哪种方法?求助者:两种方法?可我不懂啊!您就替我选吧。心理咨询师:好吧,我给你使用厌恶疗法改变你挤眼睛的行为。行为主义认为,人的行为都是被行为结果强化的,厌恶疗法就是我把你挤眼睛的行为和厌恶刺激结合,产生生理、心理上痛苦的感觉,多次结合后使你产生条件反射,当你以后挤眼睛时,就会产生恐惧,就不敢再挤眼睛了,行为因此而改变了。具体的步骤是:第一步,明确目标行为,就是挤眼睛。第二步,构建焦虑等级,看看你恐惧的程度。第三步,选择厌恶刺激。第四步,把挤眼睛的行为和厌恶刺激结合起来。求助者:我似乎明白了,那您选用的厌恶刺激可别伤到我啊!心理咨询师:你放心,我给你噪音刺激再加注射催吐剂,强度尽量小一些。求助者:那好吧,大约需要做多少次啊?这种方法会不会没效啊?心理咨询师:这种方法肯定有效。求助者:我知道了,万一没有效果,还有其他方法吗?心理咨询师:还有其他方法,如阳性强化法、认知行为疗法等。

选项 实施厌恶疗法帮助求助者改变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具有()。
A:相关资质
B:咨询经验
C:使用条件
D:理论基础

答案A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诊断技能中摄入性会谈的掌握情况。摄入性会谈是指通过会谈了解求助者的客观背景资料,了解健康状况、工作状况和家庭状况,求助者当前的感受、状态、咨询动机和期望等。在本案例中,咨询师说“你需要我怎样帮助你呢?”属于开放式提问,开放式提问通常使用“什么”“如何”“怎样”等词来发问,让求助者就有关问题、思想、情感给予详细的说明;而咨询师说“作为一个女孩子,有挤眼睛的习惯,想改掉但没有成功”属于内容反应技术,“……你因此而苦恼”属于情感反应技术,“……作为咨询师,我能理解你内心的苦恼,我愿意帮助你”则属于共情技术;“挤眼睛是一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改变的……”和“行为主义认为,……行为因此而改变了”两者均属于解释技术,同时也属于内容表达技术。内容表达是指咨询师传递信息、提出建议、提供忠告、给予保证、进行解释和反馈,以影响求助者,促使求助者实现咨询目标。而“你的问题已经讲清楚了,在这方面我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我有个远房外甥女以前因为紧张也有这个习惯,但我帮助她解决了”则属于自我开放技术。另外,“现在她都结婚了,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行为”则属于题外话,没有必要告诉求助者。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建立咨询关系的掌握情况。在本案例中,咨询师说“作为一个女孩子……现在咱们先讨论咨询目标吧!”,采用了多种咨询技术。其中,咨询师说“作为一个女孩子,有挤眼睛的习惯,想改掉但没有成功”属于内容反应技术;“……你因此而苦恼”属于情感反应技术;“……作为咨询师,我能理解你内心的苦恼,我愿意帮助你”则属于共情技术,同时也表现出了咨询师的真诚;最后,“现在咱们先讨论咨询目标吧!”则表明咨询师在心理诊断阶段完成后,与求助者一起商定咨询目标。在这段话中,咨询师还没有开始实施咨询方案,故选项B错误。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咨询目标商定的掌握情况。有效的咨询目标应该具备以下7个要素:(1)属于心理学范畴;(2)积极的;(3)具体或量化的;(4)可行的;(5)可以评估的;(6)双方接受的;(7)多层次统一的。其中,双方可接受是指咨询目标是双方要实现的目标,应该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无论是求助者主动提出的,还是咨询师提出的咨询目标,都应该是双方接受的。若双方的目标有差异,则应通过双方交流来修正,最终双方都接受为止。若无法协调,应以求助者的要求为主。在本案例中,咨询师从“根据你目前的情况看,一次都不挤是不是目标有些高了?”到接受求助者的要求“好吧,咱们就把不挤眼睛作为第一个目标,每天一次都不挤。"表明咨询师了解咨询目标需由双方商定,若双方的目标有差异,则应通过双方交流来修正,最终双方都接受为止。若无法协调,应以求助者的要求为主。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咨询目标商定的掌握情况。有效的咨询目标应该具备以下7个要素:(1)属于心理学范畴;(2)积极的;(3)具体或量化的;(4)可行的;(5)可以评估的;(6)双方接受的;(7)多层次统一的。在本案例中,咨询师采用厌恶疗法来帮助求助者改掉挤眼睛的习惯,并向求助者详细地说明了厌恶疗法的具体步骤,体现了咨询目标应具体量化的特点。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咨询方案商定的掌握情况。咨询方案就是咨询工作的计划,有明确咨询方案的咨询会使咨询事半而功倍,因此,咨询方案是咨询工作必需的。有了咨询方案就使咨询双方明确了咨询方向和目标,也使咨询能够按照既定的方案顺利进行,还可以满足求助者的知情权,便于操作、检查、总结经验和教训。咨询方案应由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的气氛中共同商定。在本案例中,咨询师采用厌恶疗法来帮助求助者改掉挤眼睛的习惯,但在咨询方案确立的过程中,没有遵循与求助者共同商定的原则(“我给你使用厌恶疗法改变你挤眼睛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应先把各类咨询方法的原理和步骤向求助者说明,然后和求助者一起商定适合求助者的方法。此外,咨询师对厌恶疗法在主观上肯定了其效果,空洞承诺,夸大了疗效(“这种方法肯定有效”),这也是咨询师犯的一个错误。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厌恶疗法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厌恶疗法是通过附加某种刺激的方法,使求助者在进行不适行为时,同时产生令人厌恶的心理或生理反应。如此反复实施,结果使不适行为与厌恶反应之间建立了条件联系。以后尽管取消了附加刺激,但只要求助者进行这种不适行为,厌恶体验照旧产生。为了避免厌恶体验,求助者不得不终止或放弃原有的不适行为。因此,其基本原理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厌恶疗法刺激选用的掌握情况。在选用厌恶刺激时,选用的厌恶刺激必须强烈到一定的程度,使其产生的不快要远远压倒原有的种种快感,才有可能取而代之,从而削弱和消除不良行为。常用的厌恶刺激有:(1)电刺激。(2)药物刺激。(3)想象刺激。(4)其他刺激。如果选用的一种刺激不够强烈,可以考虑叠加多种厌恶刺激。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厌恶疗法刺激选用的掌握情况。在选用厌恶刺激时,选用的厌恶刺激必须强烈到一定的程度,使其产生的不快要远远压倒原有的种种快感,才有可能取而代之,从而削弱和消除不良行为。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厌恶疗法使用注意事项的掌握情况。在使用厌恶疗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咨询机构或个人,不可采用厌恶疗法。厌恶刺激应该具有足够的强度,但是作为一种医疗措施,它又必须是无害的,起码是安全的。所以厌恶疗法必须在严格控制下使用。(2)采用厌恶疗法前,求助者与咨询师一定要签订知情同意书。(3)靶症状要单一而且具体。动作单一而具体,才便于培养和建立条件反射。
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心理咨询技能中厌恶疗法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厌恶疗法是通过附加某种刺激的方法,使求助者在进行不适行为时,同时产生令人厌恶的心理或生理反应。如此反复实施,结果使不适行为与厌恶反应之间建立了条件联系。以后尽管取消了附加刺激,但只要求助者进行这种不适行为,厌恶体验照旧产生。为了避免厌恶体验,求助者不得不终止或放弃原有的不适行为。因此,其基本原理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但在本案例中,咨询师在介绍厌恶疗法的原理,描述方法步骤时,其中,第二步的描述是错误的(正确的步骤应该是选择合适的厌恶刺激,第三步则是把握时机施加厌恶刺激,应在挤眼行为做出后,立刻实施厌恶刺激,做到厌恶体验与挤眼行为是同步的),咨询师错误将其理解为了系统脱敏法的原理。系统脱敏法的基本原理是让一个原可以引起微弱焦虑的刺激,在求助者面前重复暴露,同时求助者以全身放松予以对抗,从而使这一刺激逐渐失去引起焦虑的作用。系统脱敏法的步骤有三步:(1)学习放松技巧,让求助者想象自己处于令人轻松的情境中;(2)建构恐惧(焦虑)等级;(3)系统脱敏,求助者在掌握放松技巧后,就可以开始系统脱敏训练了。让求助者想象引起恐惧(焦虑)的情境,同时做放松练习。最后,经过在实景中的重复练习,使求助者逐渐从过去引起恐惧(焦虑)的情境中脱敏。综上所述,厌恶刺激的选用必须是强烈的,因为不适当的行为常常可以给求助者带来某种满足感和快意,而这些满足感和快意会不断强化这些不适当的行为,因此,只有当厌恶刺激强烈到一定程度,才能使其产生的不快远远压倒不适当行为产生的种种快感,才有可能取而代之,从而消除或削弱不良行为。因此,在本案例中,咨询师认为厌恶刺激要“剂量小一些,尽量温和些”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咨询师可以采用的方法很多,如阳性强化法、求助者中心疗法、厌恶疗法等,但是咨询师片面认为厌恶疗法一定有效,空洞承诺,夸大了疗效(“这种方法肯定有效”);在方法的选用方面没有做到与求助者协商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厌恶疗法在实施时会使求助者产生强烈的不适感,所以,在实施厌恶疗法前,咨询师还要与求助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所以,咨询师一般应把厌恶疗法作为最后一种选择。在本案例中,对该求助者的建议是应首先施用阳性强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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