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 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 800万元、100万元、2 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选项 A. 50
B. 125
C. 150
D. 250

答案B

解析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三级及以下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50X50% = 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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