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

Freeti2019-12-17  30

问题 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C

解析【考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详解】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我国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故选项C正确。根据《指引》第3条规定,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格里仍需承担债务责任,选项A错误。《指引》第6条规定,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题干的信息表明格里涉及债务金额几万元,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对其不应适用引渡,故选项B错误。《指引》第2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外方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可见,中央机关有权向甲国主管机关提出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的申请,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提出申请,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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