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到期未还,经乙多次催款仍未还款,乙无奈之下,趁甲不备之际将甲的电脑取出

题库总管2019-12-17  22

问题 甲向乙借款到期未还,经乙多次催款仍未还款,乙无奈之下,趁甲不备之际将甲的电脑取出,声称甲归还欠款后便将电脑还给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占有电脑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留置B.甲乙并未订立留置合同,所以乙不能行使留置权C.甲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所以乙可以行使留置权占有电脑D.如甲最终未还款,乙有权处置该电脑并优先受偿

答案ABCD

解析留置1、留置的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2、行使前提(1)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并且(2)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3、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教材:“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有误,《物权法》未作此限制。)4、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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