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shuhaiku2019-12-17  21

问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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