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技术研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题库总管2019-12-17  28

问题 甲技术研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1)向我国乙公司转让其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同时提供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取得收入15万元;当月为该专利技术转让购进相关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2)为我国丙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含税设计费收入106万元;当月为提供该项设计服务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3)购进一批食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6万元。(4)将其一直使用的2006年购进的一台设备对外转让,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2.36万元。已知: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规定,且本月已认证并允许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计算甲公司2018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36÷(1+3%)×2%=0.24(万元);(2)甲公司2018年10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6÷(1+6%)×6%-5+0.24=1.24(万元)。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故业务(1)无需作销项税处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业务(1)和(3)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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