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

Freeti2019-12-17  27

问题 假设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年(将教材中2015年改为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北京西城区。纳税人购买时的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纳税人2017年10月的其他业务的销售额为5万元。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选项

答案

解析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规定在北京西城区地税主管机关应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00-777)/1.05×5%=10.6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注意教材中用“简易计税”错误)   106200    贷:银行存款                           106200  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机关合并申报其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1000-777)/1.05×5%+5/1.03×3%=10.77  转让不动产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89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6200  其他业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纳税人在11月申报期内,应纳税额合计为10.77万元,同时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仍需缴纳增值税0.15万元。  申报缴纳0.15万元税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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