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案中,丙对系争财产享有共有权,该共有权遭到乙丁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因此乙和丙的诉讼地位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乙丙不构成共同诉讼,A、B排除。丙基于其独立的共有人地位,有权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C项正确,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q6tQ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