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题库总管2019-12-17  13

问题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详解】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只限于其法院,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隶属行政机关。故B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特区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各级法院,《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43条做了同样规定。据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后,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做了同样的规定。据此,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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