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舍税公允价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

admin2020-12-24  39

问题 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舍税公允价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设备制造厂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3)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生物制药公司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4)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 借:长期股权投资23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0 贷:库存商品1400000 (2)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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