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吴某借款纠纷案
周某借3000元给吴某做生意,吴某长期拖欠不还,无奈之下,周某将吴某拉扯着带到镇上的法庭。法庭受理案件后打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但周某和吴某想尽快解决纠纷,申请法庭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同意,并指定审判员甲独任审理。甲自审自记,听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询问了双方一些问题,遂判决吴某归还周某3000元欠款。甲在判决书上加盖了法庭的印章后让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
【问题】
1.本案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2.如果案件受理后,甲确定4月17日开庭,并于4月15日打电话通知周某和吴某,甲通知庭审的时间和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案件受理后,甲让周某和吴某先回去,之后打电话通知二人开庭的时间,但开庭当天周某没来,甲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甲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周某和吴某提出举证的要求,双方协商同意举证期限为20天,法院是否应当同意?为什么?
5.假设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周某和吴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法庭简化了调解书中认定事实的部分,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调解协议生效后吴某拒不履行,周某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6.如果甲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形成判决,但由于当时已经过了上班时间,遂告知当事人第二天来听候宣判和领取判决书,甲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7.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甲确定了宣判的日期,但吴某因当天下了场阵雨路有点不好走而未到庭。第二天,吴某去领取判决书,对判决不服想要上诉,吴某的上诉期间如何计算?
8.如果甲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于是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为4个月,甲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甲自审自记的做法不合法;甲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判决书上加盖的做法不合法。
2.通知庭审的时间和方式都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3.不正确。以电话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的根据。
4.不应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法庭简化调解书的做法正确,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周某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不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7.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上诉期为15日。
8.不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本题考查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传唤方式方便,审理前准备简化,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重视调解。了解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法规,熟悉简易程序不同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