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

tikufree2019-12-17  15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

选项 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不予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案件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诉与仲裁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仲裁,当事人就此约定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的,此后不得再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提出异议,不得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qxSl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