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召集业主委员...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选项 A: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B: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C: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
D: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代表

答案C

解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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