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景观照明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关事宜及评标情况如下: 采购规模:LED方块灯箱636套,包括庭院灯、电缆布设及照明控制箱等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admin2020-12-24  27

问题

某景观照明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关事宜及评标情况如下:


采购规模:LED方块灯箱636套,包括庭院灯、电缆布设及照明控制箱等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造价约1000万元。


招标内容:按中国市政工程某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及某海建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书内容。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 1 2年1 1月9日至20 1 2年11月16日。


投标申请人投标合格条件包括:


(1)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产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250万元的企业;


(2)承诺本项目保修期为3年;


(3)至20 1 1年度连续3年及以上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


(4)获得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


(5)不接受以联合体的形式报名。


报名时须提供资料和有关事项详见:××建设网http://www.××.gov. cn。


接受投标申请资料时间:20 1 2年1 2月9日9:00~2012年1 2月10日17: 00(上班时间内)。


开标时间:201 2年1 2月13日上午9:30。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建设单位:××市建设局;


招标代理单位:××市龙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


联系电话:  ×××-××××××××;


报名地点:××市中山路2 1 3号市建设局大楼1 1楼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标公告发布后,有多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各方面评审,评标委员会最终


确定将A、B、C三家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招标人定标过程中,细致审查了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


其在产品成熟度、社会信誉以及中标后的优惠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中:


第一中标候选人B:产品的成熟度较高,有1 0年的生产历史,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左右,同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但其投标报价在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最高,没有承诺中标后额外提供一些优惠条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A:产品成熟度稍差,其提供的产品仅有5年左右的生产历史,市场占有率达到2%左右,其投标报价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最低,没有承诺中标后额外提供一些优惠条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C:为新出产的该类产品,投放到市场不足2年。其投标报价居中,同时有很好的优惠承诺,即中标后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等。招标人认为提供的产品最理想的是第一中标候选人B,但其报价太高而且没有额外的优惠。于是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B发出一份通知,要求该投标人把报价下调3%,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第一中标候选人B在复函中仅同意第三项,即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但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B的产品稳定,于是招标人又向第一中标候选人B发出了一封通知,称如不答应招标人的条件,将不采购其提供的产品。第一中标候选人B的回应是同意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但不同意下调其投标报价,并认为招标人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但招标人认为,既然招标人和投标人是为签订合同,只要中标通知书没发出,招标人都有权利要求投标人作出某种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也只有这样才能采购到最满足需求的产品。


【问题】


1.案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B的观点哪一种正确?为什么?


2.招标人应怎样确定中标人?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一般采用哪种评标方法,按各种办法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投标人B的观点正确。

(2)在合同签订时间要求上,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内容要求上,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又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例中,招标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招标人在完成了对投标文件审查,确认评标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后,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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