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4万元办加工厂,乙要求甲以其新购置的一辆吉普车作为抵押,乙同意了,双方

Freeti2019-12-17  21

问题 甲向乙借款4万元办加工厂,乙要求甲以其新购置的一辆吉普车作为抵押,乙同意了,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无法偿还,乙可将其吉普车变卖后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甲因加工厂倒闭,无力偿还乙的借款,又恐乙廉价变卖吉普车使其遭受更大损失,遂将其吉普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从丙处追回吉普车变卖受偿。  【问题】甲乙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能否就甲的吉普车优先受偿?

选项

答案

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以车辆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双方虽订立了抵押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从而导致抵押权虽然设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不能就甲的吉普车优先受偿,也无权要求法院从丙处追回吉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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