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苏某,男,1967年出生,原系某公司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某为了解案情...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苏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苏某,男,1967年出生,原系某公司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某为了解案情,搜集证据,让证人甲到自己的住处进行询问。待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苏某聘请的律师魏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查阅、复制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予以许可。 2009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对苏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口供是由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但同时认为该口供所述内容符合案件客观真实,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于是仍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宣布判决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 5000元,由检察机关收缴后上交国库。5月10日,苏某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难以接受判决内容,突发心脏病,住院15天。待出院后6月4日向法院提出因不可抗力耽搁期限,要求顺延期限,提出上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公安机关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交付执行。


【问题】


1.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律师魏某是否可以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为什么?


3.一审人民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没有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可以定罪,请说明理由。


5.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有何不当之处?


6.对苏某的要求,法院是否应该裁定准许,为什么?


7.二审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选项

答案

解析

1.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李某不得要求证人到李某自己住处进行询问。

2.律师魏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要求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一审人民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所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也可以定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罚金刑不应当由检察院执行,而应由法院执行。

6.对苏某的要求,法院不应裁定准许。苏某是在障碍消除后的9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期间的恢复,已超出法律规定的5日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7.对判决的执行程序不正确。应由人民法院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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