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收到用于工...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收到用于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举报,立刻指令施工总包单位暂停施工。经检测鉴定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抽样检验及混凝土实体质量抽芯检测,质量符合要求。为此,施工总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暂停施工后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的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2:施工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将装饰工程分包给甲装饰分包单位。在装饰工程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部分区域的装饰工程由乙装饰分包单位施工。经查实,施工总包单位为按时完工,擅自将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乙装饰分包单位。


事件3:室内空调管道安装工程隐蔽前,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了自检,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验收前6小时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因故不能到场验收,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了验收,并将验收记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随后进行工程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


事件4: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为使用方便,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在地下室承重结构墙上开设了两个1800mm*2000mm的门洞,造成一层楼面有多处裂缝,且地下室有严重渗水。


【问题】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分别说明理由。


2.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


3.事件3中,施工总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甲装饰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1.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理由:根据《监理规范》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故建设单位受到举报后,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理由: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关于暂停施工的相关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


(1)签发《工程暂停令》,停止相应装修工程施工,并向业主报告。


(2)要求施工总包方提供乙装饰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如符合要求准许继续施工,否则责令退场:


(3)对已做装修部位的工程质量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予以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处理。


(4)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由施工总包方承担。


(5)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施工总包方申请,总监审核并下达《工程复工令》。


(6)将处理结果向业主报告。


3.施工总包单位的做法是妥当的。理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了自检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工程师未能在验收前24小时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妥当。理由:项目监理机构在验收前6小时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因故不能到场验收不符合规定,如果项目监理机构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4.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图纸下,不能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施工;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工程保修期”已不属于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不在监理人的责任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属重新签订的地下室装饰合同,与原先的总承包单位没有关系。


甲装饰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其施工的施工质量负责。


答案

解析

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联系中介。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3条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施工总包单位擅自分包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保证分包单位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如果认为该分包单位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单位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在进一步调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中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厉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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