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 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 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 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 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 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事实一”中的犯罪时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A.自然人犯罪 B.单位犯罪
C.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犯罪 D.无法判断

选项

答案A

解析《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 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 罪论处。”因此,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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