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小区物业纠纷案
张某看中了“新城”小区一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10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0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住户,便在通往顶层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但张某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崔某的不满。
一日,张某之好友曲某登门拜访张某以贺乔迁之喜,在经过小区二号楼时,不幸被从二号楼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后脑勺。
张某喜爱收藏古玩,拥有一汉代古玉(A玉),听说同小区二号楼住户李某收藏一宋代古砚(B砚),十分欣喜,故委托谭某与李某订立互易合同。谭某对李某伪称A玉为商代古玉,致李某误信而订立合同,并移转B砚所有权。半年后,李某发现事实真相,向张某请求返还B砚时,张某表示已将该砚赠送给刘某,刘某不知欺诈之情事。
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见小区车位已售完,部分业主还没有停车车位,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按照3万元进行出售。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 5万元。 201 0年年底,“新城”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见小区的物业费偏高且治安混乱,故想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崔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
2.曲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3.李某是否可以撤销互易合同?为什么?
4.李某是否可以向刘某请求返还B砚?为什么?
5.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
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
7.大自然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5万元归谁所有?
1.有权。楼顶及楼梯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各业主对享有共有权,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2.因不能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曲某可以向二号楼住户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给予补偿。
3.能。代理行为的欺诈瑕疵导致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互易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李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4.可以。刘某不能善意取得古砚的所有权,李某可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5.无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无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应由小区业主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不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归小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