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

昕玥2019-12-17  22

问题 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选项

答案B

解析(原答案为ABC)。对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另作专门规定,而是由2005年新《证券法》进行规定。《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上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因此A项并不违反《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不能入选。B项中,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说明其不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不符合上述条文第2项规定,应当入选。C项,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能够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D项在《证券法》第13条中也没有加以规定,不能入选。因此,正确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seaN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