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30

问题 (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 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 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 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 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査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本题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说是一道送分题。所给的材料已经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逐一分 解,而且,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大。考生根据刑法规定逐一确定罪名并给予论证即 可,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的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地写出答案。对于事实一,难点在于认定犯罪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是考核考生是否熟知二罪的区别,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陈某使用虚假身份 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 卡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陈某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10余 次,金额达3万元,且从未归还”,该行为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两次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骗领” 是为了 “消费”,应依照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对陈某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二,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根据常识可知,“长时间勒住脖 子”必然会造成受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本案中,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可知其主观 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三,关于杀人后取财的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此时的财产属于 无主物,行为人将该物取走应构成侵占罪。也有学者认为,此时被害人虽已死亡,但根据社 会认知习惯,此时的财物仍是有主物,故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罚,司法解释和 辅导教材也认同这种观点。因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故考试时不会要求考生对此进行深人的 理论分析,只需了解有几种观点以及各观点的论证依据即可。在考试中若涉及具体案件的认 定,考生应当以教材与司法解释的说法为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事实四,出题人在这里设置了一个“陷阱”,根据案情描述,很多考生可能会认定 行为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并且要求是“活人”,但在本题 中,被害人已经被害,故不能构成绑架罪。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进而骗取 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陈某以“被害人的安危”作为要挟, 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 合,依法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 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据此可知,陈某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认定为自首。对于事实六,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因涉及到对犯罪人 的处罚,故法律“重要线索”的来源、价值等均有详细规定。考生不能看到“提供线索”就 认为犯罪人一定成立立功,要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査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 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 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可知,陈某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其“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 活动时掌握的”,故不能成立立功。【提示】自首是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解释对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的某些内容作了更为细化的规 定,考生对此要予以特别关注。切记:每年新颁布的法律一般都会出现在当年的考题中,考 生一定要对这些新法规予以重视。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 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 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 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 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 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 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 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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