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资金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

shuhaiku2019-12-17  23

问题 某国有资金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  (1)招标人不组织项目现场勘查活动。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招标人拒绝回复。  (3)投标人报价时必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4)招标人将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  (5)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30%的,投标人在评标时须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报价较低的理由,并提供证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将认定为废标。在项目的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投标人A为外地企业,对项目所在区域不熟悉,向招标人申请希望招标人安棑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招标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员陪同投标。  事件2:清标发现,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总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相差相同的比例。  事件3:通过市场调查,工程清单中某材料暂估单价与市场调查价格有较大偏差,为规避风险,投标人C在投标报价计算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时采用了该材料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  事件4:评标委员会某成员认为投标人D与招标人曾经在多个项目上合作过,从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建议优先选择投标人D为中标候选人。问题:  1.请逐一分析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的(1) -(5)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标人C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5.事件4中,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1)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2)妥当;《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不妥当,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   (4)妥当,清标工作组应该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5)不妥当,不是低于招标控制价而是适用于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成本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棑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   3.评标委员会应该把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做为废标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不妥当,暂估价不变动和更改。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5.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亩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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