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经过不断的努力,甲公

题库总管2019-12-17  23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经过不断的努力,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1亿元,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亿元。(1)2017年1月1日,甲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与A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张某将其持有甲公司3%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给A公司;(2)2017年10月1日,甲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在二级市场以12.12元/股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5万股。2017年12月31日,刘某又以15.15元/股的价格出售了甲公司股票5万股,所获利益全部收归己有;(3)2018年1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B投资公司洽谈双方的合并重组事项,甲公司拟收购B投资公司60%的股份,董事长秘书郭某无意间偷听到,于是郭某就将相关消息,偷偷告诉了王某,王某在消息公开前,大量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并于消息公布之日,全部抛出,获利颇丰。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内容,分别分析(1)、(2)、(3)的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1月1日张某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时间尚未超过1年。(2)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违法,构成短线交易,所获利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3)郭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违法。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郭某将非法获取的内幕消息泄露给了王某,王某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均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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