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共同出资50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丙故意告知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25

问题 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共同出资50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丙故意告知张某,有内部消息房地产价格会大跌。张某信以为真,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以450万的价格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并不知道张某已经结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张某是有权处分B.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出卖房屋是无权处分C.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即使张某以欺诈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丙仍然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未经李某同意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张某无权处分,丙并不知道张某已经结婚,因此丙是善意的,而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如果张某以欺诈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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