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一)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2.投资的B工厂201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二)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1.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3.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10年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4.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2010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
1.股权转让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税前扣除;
2.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不允许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3.股权转让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不确认(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做纳税调减处理;
5.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按投资比例计算部分6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做纳税调减处理;财产转让所得=500-400-60=40万元,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6.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金分红,因为股份持有不满1年,应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