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问:
(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丙在法定期间内是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对甲、丙之间房屋登记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
(3)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成立?为什么?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则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
此时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乘人之危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故丙可以在1年的期间内主张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2)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甲应当返还房屋,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甲占有房屋失去法律依据,故房屋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丙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然,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登记行为属于有效的登记行为。 (3)甲、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于2007年12月生效。由于《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考生可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5条——编者注),因此,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但抵押权自双方办理登记时成立,即抵押权是在2008年1月成立的。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无效。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为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抵押权有效。由于抵押权有效,因此,丙主张撤销权后,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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