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7

问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考点】合伙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协议的生效【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是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二者不相匹配,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以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选项D将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中附加了登记,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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