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

admin2020-12-24  4

问题 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 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20分)

选项

答案

解析本题的具体分析如下: (1)由案例中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是魏某违反了用人单位招聘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虽然已试用了5个月,但是有权解除录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魏某的申诉不予以支持。(5分) (2)本案例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魏某利角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虚假证明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魏某的申诉不成立。(5分) (4)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我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我会赞同该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支持魏某的仲裁申诉。(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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