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原告李某(房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要求被告张某(承租人)腾房搬走,结果败诉。

Freeti2019-12-17  22

问题 当事人原告李某(房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要求被告张某(承租人)腾房搬走,结果败诉。李某不服,又提出上诉,并且上诉状又写明:由于张某居住期间任意毁坏房屋设施,现在房屋几乎成为危房,不能居住,张某不仅应该搬走,还应该赔偿一切损失。对于此案,你认为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对赔偿请求和搬走的请求一并审理B:二审法院另行立案审理赔偿事宜C: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告对新诉讼请求另行起诉D: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所以本案的审理并不妨碍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ucw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