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tikufree2019-12-17  24

问题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A、B项错误。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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