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答案AC

解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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