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立交桥项目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招标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该项目土建工程于×年×月×日开始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专家发现有两家申请人的资质证书编号与建设部网站上公示的资质证书编号不一致,且这两家申请人的名称经过了多次变更,专家们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审查委员会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同时,如在评标阶段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规定,认定两家申请人的资质证书无效,申请文件作无效申请处理。
【问题】
1.资格审查的目的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2.政府网站公示内容能否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妥当?
1.(1)在公开招标中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权利。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投标人是否为“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
(2)资格预审可以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减少评审费用、避免不合格投标人浪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但因设置了招标资格预审环节,而延长了招标投标的过程,增加了招标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费用。资格预审方法比较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2.(1)网站公示内容本身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
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网站内容不是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故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2)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判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做法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资格进一步审查,为此审查委员会应当启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要求核对有关申请人证件的原件,进一步审查,不能简单地据此判定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无效。
本案例中,两家申请人的资质证书编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的资质证书编号不一致,涉嫌造假。审查委员会应当启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要求核对有关申请人证件的原件,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资质证书造假行为,不能简单地据此判定申请人申请无效。同时,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名单时,也可以进一步核对有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如果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